冯帅 /摄
10月9日,《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市政府副市长庞明明出席。
据了解,《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吕梁市相继制定27部地方性法规。此次三部条例的颁布,既是市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更是吕梁市聚焦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关键举措。三部条例的出台,紧扣吕梁发展实际,破解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适应发展所需、人民所盼,具有吕梁特色。
破解“固废围城” 工业绿色转型有了“硬规矩”
吕梁作为全国4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之一,长期面临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大、年产生量高的生态压力。《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聚焦这一痛点,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推动固废利用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有效措施上升到地方立法层级,解决当前固废利用工作难题,以法治方式引导政府、企业、社会走上资源节约、循环发展之路。
《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共二十三条,其内容按照总则、规划和保障、鼓励和政策、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逻辑进行设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突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管理。确立了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细化了各部门在综合利用、科技攻关、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规定规划编制、用地保障、资金支持、优先采购等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通过科学编制规划,强化用地、资金、税收等保障,推行优先采购政策,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激发产业发展活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发展。从技术研发、产业协同、市场激励三个方面进行鼓励和政策引导,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技术创新,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助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定工信部门牵头推广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和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主动谋求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规定工业固废利用项目的建设规范及禁止建设区域,实现对自然资源、粮食安全等的重点保护。从源头减量、委托规范、利用监管三个方面规定了工业固废利用单位的主要义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委托利用行为,加强对固废利用单位的监管,保障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有序、安全开展。规定了固废利用环境污染责任、违规利用处置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罚措施。
其中设立的“工业固体废物利用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尤为关键。这笔资金是《条例》明确的重要保障措施,核心目的是引导产业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两类领域:一是新兴固废利用产业,比如利用固废提取有价组分、制取高端化工产品、生产生态土壤等技术密集型项目;二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对企业研发固废高质利用技术(如高效分选、无害化处理技术)并实现落地应用的,按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并且,防范二次污染是《条例》制定的重要底线,从“源头管控、过程监管、违法严惩”三个层面构建了全流程防控体系:一是源头明确标准,《条例》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时,首先强调“环境风险可控”,要求所有利用活动必须以不产生新污染为前提,比如用于发电、制造建材等,需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二是过程强化监管,一方面要求利用单位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固废来源、种类、利用方式、产品产量等信息,每月报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备案,实现“可追溯”;另一方面明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域建设固废利用设施,从选址上规避风险;三是严惩违法行为,对造成固废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置费用1-3倍罚款(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冯帅 /摄
守护“绿水青山” 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添“新抓手”
吕梁山区是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的重点区域。《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聚焦守护“绿水青山”,筑牢黄河中游生态屏障,将吕梁市多年来在水土保持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范,创新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机制,解决我市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为“一泓清水入黄河”筑牢法治基石。
《吕梁市水土保持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一是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规定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共享机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信息互通机制。二是规定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差别化要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同时规定了差别化预防和治理措施。三是设计了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落实水土流失治理制度。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修改的要求;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活动中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强化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四是完善了淤地坝工程建管制度和责任。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农业设施用地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淤地坝淤积新增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土地,质量达标的可以用于占用耕地、林地等的补充;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淤地坝管护中的责任予以明确;细化了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等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用于水土保持,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六是在水土流失治理方面规定相关内容,与《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等同位法相关内容作了科学衔接。
本条例的创新亮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针对性更强。《条例》结合吕梁市黄土丘陵沟壑区水土流失严重的特点,明确淤地坝建设用地可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等规定,淤积新增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土地,质量达标的可以用于占用耕地、林地的占补平衡,这一规定不仅给吕梁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开辟了绿色通道,必将极大推动全市水土流失治理的进程。二是责任更清晰。《条例》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淤地坝管护中的责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法律责任做了细化。三是激励机制更明确。《条例》不仅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而且还明确要落实水土保持考核奖惩制度,制定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为确保该条例落地见效,吕梁将通过“三个强化”推动落实。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尽快建立常态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动态监测,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力度,保证《条例》规定的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强化保障。按照《条例》规定,与审批、税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应收尽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同时,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争取设立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资金,对水土保持示范县、水土保持示范企业、工程给予奖励或补贴。三是强化宣传。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更加积极地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宪法宣传周”等活动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等一系列普法宣传,扩大《条例》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学法守法、知法用法的氛围。目前该条例已通过省水利厅官网推广,引发多市咨询学习。
激发“向善力量” 志愿服务规范化打造“文明名片”
当前吕梁市已有注册志愿者40余万名,志愿服务队伍6000多支,他们在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应急救援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将有力推动志愿服务从“个体善举”走向“社会风尚”,为吕梁汇聚起强大的正能量。
《吕梁市志愿服务条例》共十六条,聚焦志愿服务全链条管理,构建“职责明确、保障有力、多元协同”的制度体系。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志愿服务管理机构、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职责,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格局。二是规定本市倡导培育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推动“志愿吕梁”品牌建设。三是明确了鼓励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文化传承、应急救援、社区服务、平安建设等重点领域的志愿服务,引导志愿服务转化为助农增收、环境改善、惠民便民等实际成效。四是对青少年、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需经监护人同意,推动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银发价值有机结合。五是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需提供项目信息公开、注册指导、技能培训、物资保障,开展应急救援或者其他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志愿服务规范化开展提供制度支撑。六是细化了志愿者人身伤害救助、第三人索赔协助及心理创伤疏导。七是鼓励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发展基金,支持社会主体通过捐赠资助、提供场地等方式参与志愿服务。八是建立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机制,充分激发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
该《条例》紧密结合吕梁的地域特色、产业特点、生态定位、文化资源等实际情况,在多个方面突出地方特色。第一,聚焦特色服务领域。明确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文化传承三大本地重点领域开展服务,例如,乡村振兴领域特别提及协助红枣、核桃、小杂粮等特色产业推广和电商助农;在生态环保领域,则重点引导志愿服务力量投向吕梁山区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第二,聚焦文化传承领域。突出剪纸、面塑等非遗宣传,依托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等红色资源提供义务讲解。具体包括组织志愿者开展剪纸、面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依托晋绥边区革命纪念馆等独特红色资源,协调建立并管理义务讲解员队伍,传承吕梁宝贵的红色基因。第三,聚焦本土品牌建设。倡导培育地方特色志愿服务文化,明确推动“志愿吕梁”品牌建设,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整合和典型宣传,系统性地培育具有吕梁特色的志愿服务文化,将志愿服务深度融入文明城市创建,全力打造一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吕梁志愿服务金名片。第四,聚焦安全权益保障。针对吕梁山区地形复杂、志愿服务活动可能面临安全风险的特点,条例特别强调了保障措施。明确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或有安全风险的活动前,必须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条款充分体现了对志愿者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的人性化关怀,解除了志愿者的后顾之忧。第五,聚焦“一老一小”参与。条例结合吕梁人口结构特点,特别关注青少年和老年人的参与。鼓励学校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从小培养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同时,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参与移风易俗、矛盾调解、家风传承等他们擅长且符合乡村、社区实际需要的活动,这既是对老年群体社会价值的尊重,也是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后续,吕梁将加强学习宣传,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解读《条例》。针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等不同群体开展分类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和精神实质,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同感,努力在全市营造崇尚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参与志愿服务的社会氛围;健全配套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吕梁市志愿服务培训管理工作细则》《吕梁市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者星级评定办法》等制度,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培训、保障、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指导督促志愿服务各有关部门、各群团组织落实条例规定,履职尽责,努力形成协同配合、联动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促进资源共享和供需有效对接;聚焦服务大局,提升服务效能。围绕市委20件大事要事,聚焦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生态环保、民生保障、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组织示范性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一批有影响、可持续的志愿服务项目。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和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吕梁市志愿服务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更好地服务吕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夯实保障激励,激发内生动力。把落实保障和激励条款作为关键抓手。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督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险和安全保障,特别是为参与高风险服务的志愿者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探索建立志愿者心理关怀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各行各业将志愿服务记录纳入评先评优、信用激励的参考依据,让“好人有好报”的价值导向深入人心,持续激发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打造品牌矩阵,塑造城市名片。以“志愿吕梁”为总品牌,系统化推进品牌建设。推广使用统一的“志愿吕梁”标识,应用于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站点和宣传物料,增强品牌的辨识度和凝聚力。选树宣传一批最美志愿者、最佳志愿服务组织、最佳志愿服务项目,讲好吕梁志愿故事,将“志愿之城、好人之城、温暖之城、文明之城”的城市形象具象化、生动化,使之成为吕梁新的闪亮名片。
冯帅 /摄
为扎实推动三部条例落地见效,吕梁市政府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链条抓好贯彻执行,让法规条款落地生根。在工业固废治理上,严格落实条例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清理非法堆存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加快建设综合利用基地与产业集群,推动固废由“低效利用”向“高效高值利用”转变;在水土保持上,构建“监测-治理-保护”全流程监管体系,严控生产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破坏行为,筑牢吕梁绿水青山屏障;在志愿服务上,健全注册登记、服务记录、激励保障等配套制度,消除监管盲区,引导志愿服务规范化发展。二是全覆盖开展宣传解读,让法规精神深入人心。把条例宣传纳入“八五”普法重点,通过政府官网、融媒体中心等平台开设专题专栏,深入企业、乡村、社区开展“点对点”宣讲。针对工业固废利用,重点向煤焦企业解读资源化利用路径与责任;围绕水土保持,向各县(市、区)和施工单位讲清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聚焦志愿服务,向社会公众普及权利义务与激励政策,营造“人人学法、人人守法”的浓厚氛围。三是全方位强化保障监督,让法规权威得到维护。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清单,形成执法合力。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与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同时,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每一部法规都成为“管用、能用、好用”的法治利器,为吕梁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